九院字〔2015〕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疏通教学信息渠道,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学校决定实行教学督导制度,设立教学督导专家组。
第二条 督导专家组由若干名督导员组成,原则上每个学科选聘一人。督导组成员由学校聘任,在教务职能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从事教学状况的监督、调查和咨询,并检查、指导全校各教学单位教学实施、教学管理、教学服务工作。
第三条 教学督导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把握政治方向,重视教书育人。
2.对教学状况的了解分析要力求客观、深入。
3.对教学工作的评价力求准确、公正,尊重教学过程的规律性,考虑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和学生学习效果等各种因素,并以九江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为依据。
第四条 全校普通教育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必须按本办法接受督导。
第二章 教学督导员职责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职责
1.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政策、制度情况。
2.督促和检查各教学单位执行教学计划的情况。
3.调查各教学单位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情况。
4.对全校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建议。
5.监督和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情况,重点是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命题阅卷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
6.采用随机听课方式,检查教师课堂授课质量、学生学习情况,深入实验室、实习基地、毕业设计现场,了解实践环节教学情况。
7.每年对晋升高级职称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教学水平评价。
8.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开展专项、专题督查听课。
9.收集和反馈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要求,并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10.推广优秀教学成果和先进教学经验、方法,帮助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11.协助学校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学检查工作,协助教学部门巡视考场。
12.每位督导员每学期平均每教学周要听课八节以上。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权利
1.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阅读有关教学工作文件。
2.参加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会议,参与教学计划修订、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评估、教学评比及教学改革的研讨和论证工作。
3.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行为有权制止。
4.对违反教学纪律的学生、教师有权提出处理建议。
5.参与各教学单位教学活动,对教师职称评定和年终考评,督导专家组可提出意见。
第三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督导专家组每学期按制订的工作计划开展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交流督导信息,布置和研究工作,讨论对教学工作的建议,提交工作报告。
第八条 督导员听课要经常化,每次听课有书面记录和分析、建议。
第九条 建立教学督导工作网络,督导专家组可从学生中聘任部分教学信息员,教学信息员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和反馈学生对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师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建立督导工作档案,教务处负责对督导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和教师应重视和支持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督导员的监督和检查,对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和个人对教学督导检查、评估的结果或其它工作的意见,督导专家组应予受理并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督导员实行挂牌督导。
第四章 聘任和待遇
第十四条 督导员实行兼职聘任方式,对象一般为符合条件的退休或退二线的教师、教学管理干部。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2.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
3.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内。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员选聘
1.由教务处或各教学单位推荐,经审核后,由学校聘任。
2.督导员聘期一般为两年,可以续聘。
3.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教务处报请学校也可提前终止聘任。
第十七条 聘任的督导员由学校发放津贴待遇,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为督导专家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督导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督导评估科科长兼任督导专家组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